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新疆户籍的少数民族收 养人收养子女和夫妻一方是具有新疆户籍的少数民族收 养人共同收养子女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