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在干部培训费或者职工教育费中列支。学校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民兵事业费、训练统筹费、以劳养武收入中列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