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对象、内容和方式第十四条有效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学校的 工作人员,企 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征适龄青年和大中 专院 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级中学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初级中学、小学的学生和企 事业单位的职工、农牧民及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