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Chapter 3 对象、内容和方式Article 14In force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学校的 工作人员,企 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征适龄青年和大中 专院 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级中学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初级中学、小学的学生和企 事业单位的职工、农牧民及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