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法律法规、公民的 国防权利和义 务、国防和军事常识等。重点教育除上述内容外,适当增加国防理论、国防科学技术、国防 经济和军事技能等内容。

国防教育应当与近、现代史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结合进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