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有关事项的决 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