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 会议应在第一季度举行。经过1/5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2/3以上出席,始得举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