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15日前,由主席团将开会的 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