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 会议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1/5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2/3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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