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 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 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 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