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 主席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

代表按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由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