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人、委员3至5人组成,由上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的本届乡、 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本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通过,任期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并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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