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三十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代表人民 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