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民族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代 表职务被罢免或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撤销或终止,由主席团公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