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第二十五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 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与本级人民政府正职、副职领导人员同等职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