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 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 守和执行;
(二)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并召集、主持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 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 政府提出意见,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派出机构的 工作进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与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决定或命令,提出撤销 的意见,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决定;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下次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八)联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对代表和 选民的意见、要求,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九)组织、指导选民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接待、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