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 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与本级人民政府正职、副职领导人员同等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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