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处理日常 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