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处理日常 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