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处理日常 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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