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 方面工作的建 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研究办理,在三个月内答复代 表;个别确实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