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人民政府 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 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