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5以 上代表联名, 可以书面提出对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 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 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 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