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任期,和乡、民族 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般应能任满一届。本人要求辞职的,应写出辞职报告,由主席团提 请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人民代表大会未接受辞职前,不得先 行离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