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第十九条有效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