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与保护第十条有效旅游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