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旅游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