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生活区和游览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并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