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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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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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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