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