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