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