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区内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建设和管理。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厕所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收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