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承包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