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可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处罚。

卫生监督员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