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街、巷道由所在区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保洁队伍清扫保洁;(二)实行自主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单位院落,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居民住宅区,由街道保洁队伍负责清扫保洁;(三)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四)机场、车站、停车场、体育场、公园、街心花园、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