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抛撒物品。运输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盖严密,不得遗撒、滴漏。火车进入市区,不得向铁路两侧倾倒废弃物。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