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优惠待遇第二十九条有效在高新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企业,享受高新区的有关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