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优惠待遇第三十条有效高新区开办创业园区,为归国留学人员、国内外科技人员、高学位获得者创业发展提供优惠条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