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优惠待遇第二十八条有效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