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优惠待遇第二十七条有效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本市及高新区的有关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