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高新区用人单位可依法自行确定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励津贴制度,并依法接受管委会劳动管理部门劳动用工和工资基金的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