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投资者在高新区投资可采取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四)国内独立经营企业或联合经营企业;(五)补偿贸易和技术先进的加工装配;(六)提供贷款、融资性租赁、设立投资基金;(七)购买高新区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兴办股份有限公司;受让高新区企业的股权、产权;(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