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高新区兴办法律、法规禁止的或污染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和技术落后的项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