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四条有效高新区应依法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发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机构可在高新区设立内外资银行,开展信贷等金融业务。高新区经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