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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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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有效
高新区应健全企业和各项经济活动的配套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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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