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保护、管理与利用第九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历史建筑;没有申报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申报。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