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保护、管理与利用第八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应当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和检查、评估工作,并将普查和检查、评估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