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通道。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