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名录,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

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