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保护、管理与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名录,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