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定、保护、管理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包含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维护修缮要求等内容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